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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未申报债权,应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089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而在人民法院受理解除申请之后也可对之前未完成的申报事项进行补充申报。
人民法院在接收到破产申请之后,需规定债权人应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和公布了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之日开始计算。
在此类情况下,如债权人于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内未能及时申报其相关权益,则可以在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阶段之前进行补报。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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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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