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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写明利息时如何确定

时间:2024.10.18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886人
律师解析:
借款人仍未能及时偿清欠款,那么在此情况下,出借方向借款人提出偿还逾期利息的请求,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针对现存的借款协议内容,假如其中并未对支付利息作出明确规定,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表述,均可被理解为不需支付利息。
不过,若对方未能按时返还欠款,出借人有权就其逾期事项向其索求逾期利息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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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写明利率的借条也没有进行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 更多>>
赵翠华律师

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

赵翠华律师系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法学本科毕业,A证专职律师,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包括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同时擅长刑事辩护,多次为涉嫌帮信罪、掩隐罪、强奸罪、盗窃罪等罪名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并取得了很好的判决结果。我坚信成功的法律行动离不开准备和专业知识,法律是正义的守护者,而我是法律的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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