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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合同盖章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046人
律师解析: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要双方当事人签署并加盖了印章,那么该份合同便会自动生效、具备法律约束力。
因此,无论是通过电子扫描生成的文件还是通过传真的方式传递的合同均可被视为具有完全效力的合同。
然而,在涉及到证据效力问题时,我们需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若是依对方之意将已加盖印章的合同以传真方式发送至我方,而我方所获得的仅仅是一张传真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只能算是一份复印件而已。
若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了纠纷,对方对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同时又无其他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法院对此类传真文件往往并不加以采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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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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