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悬赏广告具备了明确的法律约束效力。
这种广告形式通常是由发布人借助于公开发布的渠道,提出承诺完成某种具体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酬金作为回报;
在行为主体通过实际履行相关行为后,得以享有获取这笔酬金的权益。
其实质上,悬赏广告就是向非特定的公众发出的
要约邀请,只要有某人对其作出承诺承诺的表示,便可产生对于双方的约束效应。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具体而明确,而且应该说明如果受邀之人做出回应性的承诺,那么提议方将会受到此意思表示的约束。
当悬赏广告一旦确立之后,即在发布者(被称为
债务方)与成功完成指定行为的
当事人(被称为债权方)之间会产生债务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主要的法律效果:
第一、报酬请求权。
合法取得报酬请求权的人,有权依据他们成功地完成了指定的行为,要求发布人支付其相应的报酬;
第二、在多人均成功完成指定行为的情况下的报酬请求权;
第三、报酬请求权的消逝。
除了对于已经有效撤销的广告之外,发布人给予报酬的责任可能因为广告设定的期限过去、指定行为无法落实、无法给付报酬或者报酬请求权已经得到了实际满足等原因而消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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