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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取保候审条件和流程怎么走

时间:2024.09.26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885人
律师解析:
在宁夏地区,被保释者所具备的条件与我国其他省份和自治区保持了相同的标准,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展开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一是预计将被宣告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前提是这样做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四是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也可以考虑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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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庭晨律师

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

李庭晨律师,男,云南省临沧市人,法学学士,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业从事毒品犯罪、跨境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辩护工作15年,办理过各类大小刑事案件五百余起。 李庭晨律师系临沧市律师协会理事,曾获得“云南省优秀律师”、省市两级“优秀共产党员”、省级“先进服务能手”、市级“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执业以来,李庭晨律师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和做专家型律师的理念,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热心公益事业,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探索出了一条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相结合的路子,成功办理了一系列在全市甚至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李庭晨律师:1390883107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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