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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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开设赌场罪的严重性探讨相较于聚众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性质更为严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在未经政府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或经营棋牌室、赌场等场所,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犯罪。关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追诉与量刑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例如行为人对于所涉场所的实际掌控能力、组织结构的严密程度以及赌博活动的规模等等。

网络开设赌场罪与诈骗罪孰重孰轻与开设赌场罪相比而言,聚众赌博之罪更加严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罪系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和赌具,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罪行的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对场所的实际掌控能力、组织架构的紧密程度以及参与赌博人数众多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绝非仅凭借赌场经营位置的转换即刻将其定义为聚众赌博活动。

审理网络开设赌场案,关键证据有:赌博参与记录、赌资明细、赌场组织结构与分工、经营史、专门的设备与技术工具。如果有通过网络直播招赌客或对未成年开赌场等情节,会加重罪行判定力度。

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状况包括:一是,通过抽头渔利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是,赌资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是,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是,建立赌博网站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以上的;五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且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以上的;六是,招募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是,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等严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着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严厉惩罚。然而,具体的量刑裁决将取决于案件的诸多细节因素,如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等,这些都需要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虑后作出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