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针对中小学生及未满法定年龄的
未成年人参加具有危险性的工作所施加的
处罚措施如下:
勒令
当事人立即终止其
违法行为,限定期限内将当事员工迁离原址,同时对该企业或
责任人实施一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罚金额度。
严禁任何生产经营单位接纳中小学生及其其他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接触危险化学品、易燃物、爆炸物、辐射物质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
同时,坚决遏制生产经营单位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场所进行易燃品、爆炸物、辐射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制造、销售、存储活动或是用这些场所作为
机动车辆停靠点的恶劣现象。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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