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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从事危险劳动有什么惩罚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1131人
律师解析:
针对中小学生及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参加具有危险性的工作所施加的处罚措施如下:
勒令当事人立即终止其违法行为,限定期限内将当事员工迁离原址,同时对该企业或责任人实施一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额度。
严禁任何生产经营单位接纳中小学生及其其他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接触危险化学品、易燃物、爆炸物、辐射物质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
同时,坚决遏制生产经营单位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场所进行易燃品、爆炸物、辐射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制造、销售、存储活动或是用这些场所作为机动车辆停靠点的恶劣现象。
法律依据: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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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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