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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医药费应该如何负担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131人
律师解析:
首要之务,为医疗花费应由加害方承担。
在这之中,由于加害人已购买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此保险将能予以赔偿被害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然而若出现加害人拒绝支付该投保人员医疗费用;
乃至因加害人躲避或其他原因致身份不明等情况时,为确保受侵害的投保人员获得迅速的医疗救护,基础医疗保险基金可率先支付该投保人员所需的医疗费用。
再者,基础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后,医疗保险经营机构即取得了代替受损的投保人员向第三方,即加害人索取赔偿的权利,以对其拖欠的医疗费用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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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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