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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超过申报期限的破产债权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55人
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中,主管人民法院在接收到破产申请后,将会设立债权申报程序。
这一程序的核心在于,债权人在确认自身权利属于主权债务范围之后,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申报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债权人应在法院所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相关机构进行申报。
当人民法院正式宣布破产申请受理之时,便会明确债权人债权申报的关闭期。
该期限从法院公开发布破产申请公告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在此期间不能少于三十日,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尽管如此,超过债权申报期限仍然有机会进行补报,但需在人民法院所确定的上述期限内办理还款事宜。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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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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