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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章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866人
律师解析:
使用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效力并非当然有效。
若该行为符合表见代理原则,即在签订合同时,相对方因未能察觉签署之公章为伪造而产生该公章拥有者有权代表本人的合理信赖,那么即便该合同系使用伪造公章所签,亦具有法律效力;
但若相对方已知所签署公章乃是伪造却依然与其签署合同的,则此份合同便丧失了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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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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