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当事人选择
复婚之后,原先签订的
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有关子女
抚养问题的条款便不再具备
法律效力了。
人们所熟知的“婚生
子女抚养权”这一重要权益,其实也被视为离婚协议中的人身权利的一种。
而这种权利的合理分配与安排,其首要条件便是对方同意达成
离婚这一共识。
然而,当首次离婚所达成的妥协已由双方再度选择复合时所协商达成的新协议取而代之的时候,那么之前的亲子
抚养权的分割当然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和作用。
然而,对于原有离婚协议中有关
财产分割这一方面的内容,则依然保持其有效性不变。
其中包括一方在复婚前所获得的所有资产,即便在二人重归于好之后,这些资产也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再度成立而改变其归属性质,成为夫妻共有的财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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