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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患精神病如何办理离婚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224人
律师解析:
这需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对于精神病患者而言,将其分类不同角度审视至关重要。
比如,关于无法完全辨识自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我们认为他们属于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
而当这类患者处于精神状态正常期间,其离婚程序与健康、理智的普通人并无明显区别。
然而,当其精神状况异常时,则需要指定监护人为其代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提起离婚诉讼在内。
至于那些毫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认定为部分行为能力受限的人,同样需要设定专属的诉讼代理人
通常,这些法定代理人都会由他们的父母或近亲担任。
而且,夫妻之间的关系并不足以使其中一方成为另一方离婚诉讼的代理人,因为在婚姻关系中,父母才被视为直属的第一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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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亮律师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吴小亮律师多年来致力于离婚、第三者财产返还、恋爱同居析产、继承、遗赠、家族财富规划及企业传承等专精业务的研究与处理,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最优的法律服务方案。善于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特殊性,为客户设计针对性谈判思路或诉讼策略,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拥有其独到的见解与方法,尤为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在无锡乃至江苏各地均有大量成功案例,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与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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