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陈琳律师目前执业已经十余年,一直秉持着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充满热情和责任心,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法律事务,包括提供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公司法律风险评估、代理公司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破产清算业务,包括企业重组上市、并购清算、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婚姻家庭事务,包括代理离婚、抚养、同居、析产、继承等诉讼案件。 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陈琳律师将继续致力于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她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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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是可以协议离婚的。双方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则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不能与精神病患者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是:1、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2、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精神病人意识清醒、意思表达真实的时候,是可以协商一致离婚的,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患有精神疾病,一般情况下,所签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由于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独立的判断甄别能力,所以不适合协议离婚,协议无效。如果双方在离婚时,有一方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另一方采取欺骗或者隐瞒的方式离婚的,发现后可以选择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民政部门核发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