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在
离婚之后,前配偶拒绝允许您探视孩童,通过协商仍未达成共识,作为
当事人的您有权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问题。
对于间接
扶养方而言,当其行使人父或母之探望权力之际,直接父母的一方具有提供援助之责任。
如若直接父母未能履行其协助探访的职责,甚至采取种种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小孩,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
民法院
递交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审查认定,相关人员不履行关于探访子女之判决或裁决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
拘留、罚款等强制性制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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