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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必须回到登记地吗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909人
律师解析:
实际上并非总是如此。
夫妻若决定结束婚姻关系,可选择至各自户口所在区域的民政机关进行洽谈,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援助,并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调解和裁决。
如调解无果,亦可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要求。
在此过程中,需明确起诉地点——即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
但是如果被告方的实际居住地址与其户籍所在地并不相符,则应按照被告方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地点进行确认。
所谓“经常居住地”,就是指某人在某处生活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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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律师

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陈琳律师目前执业已经十余年,一直秉持着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充满热情和责任心,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法律事务,包括提供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公司法律风险评估、代理公司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破产清算业务,包括企业重组上市、并购清算、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婚姻家庭事务,包括代理离婚、抚养、同居、析产、继承等诉讼案件。 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陈琳律师将继续致力于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她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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