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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醉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420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将判处相应的刑罚,包含拘役罚金两部分内容。
一旦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相关行为人将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约束直至清醒状态,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进行刑事追责程序;
在此之后的五年时间内不得申请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
若涉及到醉酒驾驶运营车辆行为,该主体的驾驶证将被吊销,并且在今后的十年岁月里也不得申请重新获得,即使以后重新通过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也不能再从事运营车辆的驾驶工作。
在众多醉酒驾车情节中,有以下几种情况会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一)醉酒驾驶致交通事故的情形下,该行为人有可能承担全责或主要责任,甚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存有肇事逃逸现象,但尚不足以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200毫克每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快速路行驶过程中实施醉酒驾车行为的;
(四)所驾驶车辆的类型为载有乘客的运营机动车的;
(五)存在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行为、未具备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重行为的;
(六)逃避或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是实施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适用于加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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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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