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出现涉及两次
追尾的情况时,由本地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
当事人对于各自行为方式,对于造成本次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实际影响以及行为者自身在行为过程中的疏忽与过失程度,来最终明确具体的责任归属问题。
其中,若一方当事人被确认存在过错性行为,则该
行为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全责;
然而,当各方当事人都被发现有这样的行为失误之时,则上述责任划分标准将转化为按照他们的行为不当对本次事故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该行为不当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的显著与否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分别赋予他们较重、较轻或相同比例的
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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