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在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将不1的产品当作1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
满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将会面临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处罚,同时还需支付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
罚金;
当销售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五十万元人民币时,则会被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支付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
而当销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未满二百万元人民币时,将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时仍需支付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
若销售金额高达二百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那么将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支付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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