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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简易程序审理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4.08.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50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情节特殊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措施。
其中对于当事人在三年以下范围内的量刑起点及对应的基准刑具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首先,在聚众斗殴行为中,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设定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作为量刑的起点。
其次,对于因聚众斗殴引发的其他因素如受害者的数量、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以及其他影响案件性质的证据,应考虑并增加相应的刑罚量,以此来确定最终的基准刑。
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1)每增加一名被害人遭受轻微损伤的情况,案件被告人将面临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增加;
(2)如果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受轻伤一级,那么被告人将增加一年到一年六个月的刑期;
而若每增加一名轻伤二级的被害人,则会使被告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当参与此类冲突的参与人员单方达到三人或双方总人数超过五人时,每多增加三名参与者,案件被告人的刑期将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
(4)对于斗殴事项的发生次数而言,每增加一次,案件被告人的刑期也将相应增长,通常是一年到两年之间的浮动;
(5)关于该类事件对社会秩序产生的影响,如果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达到了1000元以上,将会导致被告人面临每个1000元的刑期递增;
(6)如果该类事件引发了社会秩序混乱,那么案件被告人可能会面临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加重;
(7)最后,如果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判断刑罚力度的情况,那么这些因素也将作为刑罚量的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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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规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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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同律师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

王振同,电话13162031514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刑辩律师; 法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读; 只接受刑事案件委托,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 擅长财产犯罪、涉性犯罪、暴力犯罪辩护; 尤其擅长审前阶段为嫌疑人成功申请取保候审、不批捕及批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近三年部分成功案例: 1.王某某合同诈骗案(上海虹口),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取保候审,警方撤回起诉意见; 2.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上海静安),成功将重罪(组织卖淫罪)辩轻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3.程某妨害公务案(上海普陀),“由实刑辩缓刑”; 4.臧某某妨害公务案(浙江嘉兴),“由实刑辩缓刑”; 5.李某某盗窃案(上海闵行),不批捕,不起诉; 6.王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上海金山),不批捕,不起诉; 7.张某某敲诈勒索案(北京),不批捕后取保,终止侦查; 8.边某某诈骗案(上海徐汇、数额特别巨大),不批捕,终止侦查; 9.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上海浦东),取保候审,判缓; 10.刘某某挪用资金案(上海静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判缓; 11.李某某绑架案(上海青浦),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12.何某某诈骗案(上海宝山),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13.朱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闵行),不批捕,终止侦查; 14.汤某某诈骗案(上海静安),数额巨大,罪轻辩护,判一缓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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