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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解约催告,其效力如何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165人
律师解析:
对于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所签订之合同,若经过其合法代理人为追认后效力得以确立,那么该解除合同之催告亦将被视作有效地进行。
再者,单独享受款项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及身心健康状况相匹配的合同,同样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为追认,如此情况下的解除合同之催告亦具有相应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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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小雨律师

安徽相贤律师事务所

孔小雨律师,业近三年,擅长民商事领域纠纷,尤其在合同纠纷领域,婚姻家事领域,公司股权领域,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等。 处理过相关民商事领域纠纷近百件,有着相当丰富的民商事领域实践经验,实战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能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出有效的代理思路及诉讼方案。 观世间百面,走人间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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