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车辆登记车主与车辆
实际控制人并不相符的情况下,承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并非仅仅局限于车辆登记车主,更应该针对实际控制人和控制的主体进行认定和
追究责任。
如遇租赁或借用等特殊状况,导致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个人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损失,此时应视具体情况,确定由机动车的使用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若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员对此类损失的产生负有责,则需加以相应的
赔偿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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