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当
被害人患有重症疾病,导致其日常生活无法完全独立进行时;
(二)当妇女处于孕期或正在哺乳期,且需要亲自
抚养婴儿时;
(三)如果被害人是唯一依赖照顾的人,而他又遭受到了生活无法自理的困境中;
(四)针对特定案件的独特情境或者为了保障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监视居所的安置或许会更具合理性和必要性;
(五)若在
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被告仍需接受监视居所居住的处分,这可能是由于案件尚未办结,调查工作仍然需要继续进行。
对于满足
取保候审条件的
当事人而言,若他们无法找到合适的保
证人来提供相关
保证,亦或是无力支付
保证金,那么监视居所成为了可行的选择。
监视居所虽然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或检察院亦可决定采用此类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与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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