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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会见材料要求怎么写

时间:2024.09.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34人
律师解析:
在为准备会见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进行材料筹备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在于编制能够全面反映如下方面内容的相关材料:首先,辩护律师必须确保其提供的个人资料以及印有执业证书的复印件真实性以及合法性,以此来证明自己作为辩护人的法定身份资格;其次,将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基本信息,诸如其姓名、案由等等予以具体表述;此外,还需详细撰写会见申请,其中应明确会见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会见的核心目的;最后,若存在相关的法律文件副本,例如逮捕证、起诉书等,也应当一并提供给法庭。同时,辩护律师还需要对可能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行深入探讨的案件细节进行概括性的描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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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越律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越律师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于房屋买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事等纠纷领域,曾代理孙某与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肥某物流公司与刘某的劳动争议纠纷、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戴某与陈某股权纠纷等,同时参与服务多家顾问单位,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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