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
束鹏杰,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本科毕业,2014年正式执业至今,以“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执业理念,长期深耕法律市场,束鹏杰律师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经济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拥有十多年执业经验,为客户提供咨询和办理过大量相关案件,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部分典型案例展示: 一、刑事辩护领域: 1、2023年5月份,某当事人涉嫌强奸罪,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律师辩护最终认定无罪,检察院作出决定书: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2024年4月份,某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律师向检察院沟通与辩护,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二、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 1、泰州市某企业长期拖欠丹阳市客户货款,客户索要无果通过律师维权,律师耗时两年多,前后打了两起官司,强制执行两批被告,最终帮助客户要回全部损失。 2、常州某企业起诉客户,要求我方客户支付公司债务,通过两次庭审审查,最终通过新旧法律的衔接,认定我方客户主观善意,客观上无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最终判决我方客户无需承担任何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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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的结果,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能够获得缓刑裁定,因为这仅仅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它所代表的意义在于,涉嫌犯罪或者被告方在正式宣判之前都无需受到拘禁。然而,审判主体法院对于案件作出何种量刑决策,才是影响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处罚的关键所在。若满足了法定缓期执行的条件,例如犯罪行为轻微、当事人有良好的认罪悔过表现以及没有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等等,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会依法判处缓刑。

在实施取保候审这项措施期间,个体被视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尽管他们在案情审理过程中得以暂时恢复行动自由,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对他们无罪的认定。关于犯罪与否的判定必须由公正严谨的法院经过审理后给出最终判决。由此可见,直至裁判结束并宣布无罪裁决之前,当事人都无法取得无罪证明文件。

取保候审制度允许将此项刑事司法措施适用于异地执行。在此制度下,被判处取保候审之犯人或被告,其居住地点并不受到严格限制,其本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遵守取保候审之各项规定。只要能保证在需要时随时接受讯问且不妨碍审判程序的正常运作,便可在异地自由生活与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并不适用于将行政拘留与取保候审两种制度相结合。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保护。而行政拘留则是国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它并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因此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原则上不会出现中止现象,除非是存在特定的不可抗因素。在此阶段,涉案人员或者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及县城。若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其原先获得的取保候审资格便有可能遭到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