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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叫我去拿传票吗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刑事司法领域,取保候审被定义为针对无需进行羁押或者拘留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司法保护措施,旨在保障他们在特定条件下按时出席法庭接受审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那些不需要进行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至于是否需要领取传票,则需视具体案件情况以及法院的相关要求而定。在部分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律师亲自前往法院领取传票,以确保能够参与接下来的审判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然而,这并未在上述法条中得到明确规定,故此,如需了解更为详尽的法律规定或寻求法律专业意见,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法律机构。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录音录像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有权进行录音或录像,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进行录音或录像。
同时,录音或录像应自始至终地进行,且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还指出,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证人的询问环节。这就意味着,在证人询问的过程中,同样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总的来说,取保候审是否需要领取传票并未在上述法条中得到明确规定,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法院的要求来决定。
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问题,相关法律条款已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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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伟律师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乐伟律师,现任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法医二学位,中山大学医学学士,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图网特邀律师。同时担任中山大学苏锡常校友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专属服务中山大学苏锡常校友及其企业。 乐伟律师加入律师行业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量身订做的专业法律服务,亲手经办案件百余起,案件类别包括:涉刑风险化解、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等。 执业前,乐伟律师历任某省会市公安局刑警、法医,苏州某区国资系统纪检专员,苏州某区属国企集团公司法务处负责人等。 执业后,担任大型国(私)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并修改公司股权、并购、商务等合同,督促公司合规体系构建。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提供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保障公司依法经营和避免风险。 乐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出案件症结点,同时在庞杂的法律规定中理清法律关系,给予当事人最优的解决方案。并且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办案过程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 秉承用严谨、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用专业的法律为每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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