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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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咱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有人故意害了别人或者打伤了别人,那他就得坐牢。可是,有些时候我们找不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人是怎么伤害别人的,那这时候我们也不能随便给他判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常常会因为缺少证据来做出没有罪的判决。但是,这不代表这个人就是清白的,也许还需要更多的调查和搜集证据才行。

故意伤害罪属于典型的刑事犯罪,其所触及的是刑法制裁的领域,并非一般的民事公证可以解决。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作为受害者还是作为嫌疑人,都无法径直将故意伤害罪提交给公证机构办理相关的提存事项。公证部门主要负责受理与民事法律行为有关的公证事务,例如合同签订、遗产继承等方面的公证事宜。

故意伤害罪的审理案件往往是通过正规的法院审判程序来进行的,而非所谓的听证会。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被告人以及他们的律师都有权利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辩护观点和论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听证"这一术语更多地被用于描述在行政法律程序中的现象,比如针对行政处罚或是行政许可能力等的讨论与裁定。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举证要求,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几个重要环节:首先,必须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故意予以明确证明,这意味着被告人存在明显的伤害意图。其次,必须证实被告人为实现该意图实施了实际的伤害行动,并最终使受害者遭受了人体上的实质性损伤。最后,确保对所受伤害的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鉴定,以便精确量化犯罪的严重性。

对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批准逮捕的根本依据主要集中于被告人是否存在着具体的故意伤害行为的有力证据,并且该等侵害行为是否具有潜在的可能被判定为刑事犯罪的性质,这其中包括了对社会造成的严重损害、判处应有的刑责和保护审判结果不被妨碍或者逃脱法律追究的必要措施。在侦缉过程中,若公安机关经审查确认相关证据确凿无误并且符合批捕所设定的各项前提条件,便会向检察机关提出正式申请,请求其予以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