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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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冒充警务人员实施绑架行为,涉及诈骗罪与绑架罪。仅冒充未绑架,按招摇撞骗罪处理;既冒充又绑架,依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严惩。若两罪兼具,依法数罪并罚,综合案情定刑。

在中国刑法框架下,冒充执法人员实施绑架属于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绑架伴随其他犯罪如谋杀、伤害等,将数罪并罚。此类行为不仅增加受害者的心理压力,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在量刑时可能面临更重的处罚。

在我国,冒充警务人员实施绑架行为,涉及诈骗罪与绑架罪。仅冒充未绑架,按招摇撞骗罪处理;既冒充又绑架,依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严惩。若两罪兼具,依法数罪并罚,综合案情定刑。

在中国刑法框架下,冒充执法人员实施绑架属于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绑架伴随其他犯罪如谋杀、伤害等,将数罪并罚。此类行为不仅增加受害者的心理压力,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在量刑时可能面临更重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假借国家机关名义诈骗构成招摇撞骗罪,若冒充人民警察,则处罚更重。假借警察身份绑架,不仅触犯招摇撞骗罪,还应加重刑罚。量刑时需考虑犯罪动机、手法及影响等具体情况,确保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