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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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如此,危险驾驶罪不仅针对运营车辆实施,同样包含了对非运营车辆的严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无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是否属于运营性质,只要在公共道路上进行驾驶活动时,出现诸如醉酒驾车、追逐竞驶以及严重超速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百毫升以上的醉酒驾驶行为;驾驶员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驾驶营运客车或校车超员或严重超速的行为;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旦被抓,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刑罚。拘役就像给你套了个“紧箍咒”,会限制你的自由,短则一个月,长则六个月,具体时长看你犯的事大小。要是被判拘役,你可能就惨了,工作没了,生活也一团糟,职业发展更是受阻。比如,你的驾照会被吊销,这影响可大了去了。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危害驾驭行为主要涵盖了以下四类情况:首先是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其次是在道路上进行追赶比赛,且情节严重恶劣;第三种情况则是无有效驾驶证或在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最后一种情况是严重超过额定载荷或高速行驶,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具体规定,所谓危险驾驶罪即为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存在下述任意一种情况者:(1)竞赛性驾车行为,情节恶劣且危害较大的;(2)在酒精摄入过量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出额定乘客承载数量,甚至是严重违背车辆规定速度进行驾驶活动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