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保险不予理赔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应按照造成交通事故的过失方各自的过失程度,以相应的比例分别承担
赔偿义务。若
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导致了损害后果,且认定为机动车本身存在过失的情形下,首先应当由负责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在强制保险所规定的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赔偿;如仍有不足之处,则需由负责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继续进行赔偿;若机动车未曾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则最终的
赔偿责任将由
侵权行为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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