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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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结果加重犯更是对社会安全和个人权利的严重威胁。由于加重结果如重伤、死亡等已经发生,这对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结果加重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发生了法定的加重结果,法院会根据这些加重结果来加重刑罚。这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人的严重过错,同时也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然而,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在实践中很难见到犯罪终止的情况。这是因为这些加重结果一旦发生,就会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对于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应该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以保护社会安全和个人权利。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犯罪中止需在犯罪行为中,行为人主动放弃并有效阻止犯罪结果。自愿放弃筹划或实施中的犯罪,以及在犯罪已完成但未产生后果时采取措施防止不法后果,均构成中止。例如,抢劫中如致人轻伤以上伤害或取得财物后放弃,为既遂;因担心法律后果而中止,也视为中止。反之,仅因无法完成犯罪而放弃,属未遂。

中国司法解释规定,抢夺罪中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按过失致人重罪论处,致死则参照更重刑罚。根据《刑法》,抢夺财物根据不同金额和情节,可分别判三年以下(含罚金)、三至十年(含罚金)甚至十年以上(可能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抢劫罪特殊情形包括:金融机构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多次抢劫、巨额抢劫、抢劫国家机关、救灾物资、军用物资等。还涉入户抢劫、公共交通抢劫、持枪抢劫,特别是银行抢劫并造成重伤、死亡或严重后果等恶劣行为。

抢劫罪若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若未造成实质性社会伤害,可免予刑事处罚;若已造成实际损害,则适当减轻刑事责任。量刑时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犯罪者悔过表现等因素,确保惩处公正且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