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盗窃罪的定义,即以非法所得和占有所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截获或窃取公共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实施了连续盗窃、入室盗窃、持有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侵害公私财产权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人通常为自然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本身并不能直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有关盗窃罪的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明确:首先,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并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换言之,单位本身并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其次,虽然单位实施了盗窃行为,将非法获得的财产据为己有,并且涉及金额达到了巨大程度,情节严重恶劣的情况下,其直接领导或者其他主要责任人可能会面临按照盗窃罪进行依法逮捕和起诉的风险。

盗窃罪的主体仅能由普通公民担任,即自然人身份。关于单位犯罪,则须遵守我国刑法的特别规定;然而,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并未对单位实施盗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与惩处。如若特定单位组织策划、实施了盗窃活动,且将所获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达到了严重程度,情节亦属恶劣者,那么对于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刑法典,盗窃罪并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单位本身并非该罪行的犯罪主体。然而,若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行为,且将所获得的财产归为单位所有,在此情况下,即使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法律仍然规定应对该单位中负有直接领导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按照盗窃罪进行依法逮捕及起诉。

现行刑法典规定,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这是因为盗窃罪是一种直接侵犯公民或单位财产权益的犯罪,其犯罪特点和构成要素主要取决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