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诉讼程序中,原告的
代理律师有权利与被告进行面谈沟通,但并不具有私下接触被告的资格。在
开庭审理前,法院通常会准许双方
当事人在庭审之外进行和解协商,这种
庭外和解的时间涵盖了开庭之前以及开庭之后、判决做出之前的阶段。因此,无论是原告、被告及其各自的
代理人,均有权与对方进行会面并就相关事项展开协商。同样地,对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而言,只要得到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的许可,同时也获得了
被害人的同意,他们便可依法向被害者收集与案件有关的
证据材料,即具备了与被害人见面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