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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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危险驾驶罪的内涵并非仅限于饮酒驾车这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还囊括了醉酒驾驶、超速驾驶、追逐竞驶以及严重疲劳驾驶等多种活动,而这些行为都有可能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潜在威胁。因此,该罪名设立之初便致力于打击所有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行为。

在危險駕駛罪中,抽象行為常被特定地解釋為實施者進行的某種特定駕駛行為,該些行動可能在當時並未直接觸發任何具體的危害結果,然而由於其行為方式帶有極高的危險性,從而幾乎可以確定對公眾安全構成了危險。例如,在酒后駕駛或者超高速行駛等情況下,雖然尚未出現任何事故,這仍屬於抽象性的危險行為。

根据危险驾驶罪中所规定的标准,所谓的“醉驾”通常特指驾驶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或者超出了80毫克每百毫升这一基准线。在驾驭车辆过程当中,若驾驶者体内的酒精浓度恰好或者超过了此规定值,那么其便有可能因为构成醉酒驾驶行为而触及到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形,我们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点:首先是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辆;其次是进行追逐比赛,并且情节极其恶劣;第三种情况则是严重超过了车速限制;最后一种是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后并没有选择立即报警,反而选择了逃避责任。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百毫升以上的醉酒驾驶行为;驾驶员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驾驶营运客车或校车超员或严重超速的行为;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