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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既遂的前提有哪些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265人
律师解析:
绑架罪成立既遂的关键条件主要涵盖:行为人具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其实际施行了绑架他人或者将他人劫持为人质的犯罪行为;必须确保被害人已遭受实质性的人身损害与人身自由受限,在以上三个要素均充分满足后,方可判定行为人构成绑架罪,若罪名成立,则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附加严厉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经济上的惩罚手段;倘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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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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