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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哪些情况可拒陪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482人
律师解析:
1.由于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所导致的蓄意行为所引发的损失;
2.由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全部资产以及被保险车辆上所搭载的物品所遭受的损坏与损失;
3.由于被保险机动车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的业务运营被迫停止、行驶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电力供应被切断、水资源供应被切断、气体供应被切断、生产活动被迫暂停、通信服务或网络连接被中断、数据信息丢失、电压波动等情况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受害者的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的贬值、经过维修后价值降低所引发的其他各类间接损失;
4.由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费用和支出。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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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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