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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让小学生吃午饭犯法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1318人
律师解析:
严禁对未满法定年龄的中小学生及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如鞭打、掌掴及其他一切可能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所谓体罚,是指教师通过使用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强制性手段,侵犯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的行为。
例如,教师让学生长时间站立、跪地、揪住耳朵将其拖出教室、在放学后限制其自由活动、要求其抄写作业数十次乃至上百次等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学生、幼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同样被视为法律所禁止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因此,教师若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进食,均属违法之举。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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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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