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严禁对未满法定年龄的中小学生及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如鞭打、掌掴及其他一切可能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所谓体罚,是指教师通过使用
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强制性手段,侵犯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的行为。
例如,教师让学生长时间站立、跪地、揪住耳朵将其拖出教室、在放学后限制其自由活动、要求其抄写作业数十次乃至上百次等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学生、幼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同样被视为法律所禁止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
侮辱人格的行为”。
因此,教师若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进食,均属
违法之举。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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