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通常被理解为民事争议的某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向相关的人权行政机关提交旨在寻求
纠纷解决途径的正式请求。
对于这种申请,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与该民事权益产生争议的直接当事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
代理人;
其次,申请必须向具有
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提出;
再次,申请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例如,法律明确规定了必须提交的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最后,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2、“
立案”,是指
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
递交的申请书之后,应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
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裁决机构则不应予以受理,并且应该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3、“通知”,是指行政机关在完成
立案程序之后,应当立即通知涉及到的民事争议的申请人以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材料等详细信息。
4、“答辩”,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之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答辩书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
5、“审查”,是指行政裁决机关在收到答辩书之后,会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或者进行鉴定的事项,行政裁决机关将会对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的综合分析研究。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仍然存在疑虑或者经过当事人的请求,行政裁决机关可以举行公开
听证,让当事人双方能够面对面地阐述案件的具体情况,互相展开辩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便于更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相。
6、“裁决”,是指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完毕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
法规作出最终的裁决。
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当明确记载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具体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还应当注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如果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则应当明确写明当事人提起
行政复议或者
诉讼的具体期限以及相应的受理机关。
7、“执行”,是指裁决生效之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否则,行政裁决机关有权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执行裁决,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