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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止怎么判定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276人
律师解析:
在对抢劫罪进行讨论时,我们需要关注到其犯罪中止形态所必备的三个基本要素以及各自独特的特性:
首先是时间上的要求,行为人必须在犯罪行为正在进行并处于不可逆转的状态下及时停止其抢劫意图;
其次,这种终止行为还必须具备自动性的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主动地放弃继续实施抢劫犯罪的计划;
最后,该行为还需具有有效性,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阻止可能产生的任何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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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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