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阁下提出了
保险索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或者延迟
赔偿款项,在此种情形之下,您有权采取如下几种措施:首先,请务必详细查阅
保险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以便明确自身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接下来,建议您尝试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在此过程中,务必充分提供各类有效
证据及资料以佐证您的索赔主张。其次,如若上述协商途径未能达成理想效果,您可考虑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对方给出处理意见,同时妥善保存所有投诉相关的证据文件。再者,若投诉仍未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投诉或
申诉,请求他们介入调解或作出裁定。这些保险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各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等等。最后,在所有上述措施均告失败的极端情况下,您仍然有权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理赔通知书和与之有关的证明文件后,应当及时核实,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事项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2.《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事先告知保险消费者有关理赔的一般流程、理赔期限、理赔证明文件以及理赔责任的认定标准等相关事项。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者应诉后,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的法庭合议中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随时补充;但是,应当限定补充证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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