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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怎么办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934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教育、管理方面未能尽责而需承担的侵权责任
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或学生在接受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习与生活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这些教育机构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应有的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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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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