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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未遂可以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45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之下,辨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并非困难之事,然而在遭遇故意杀人(未遂)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伤害之案件时,两者间的区别往往容易被模糊。
所谓故意伤害罪,乃指犯罪分子故意实施的非法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权益的行为;
反之,故意杀人(未遂)罪则致力于非法剥夺他人免于自由的权利,然而,由于罪犯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达成所愿的恶行。
理论上来讲,根据上述概念阐述,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之间的界线相对清晰明了,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特定案例的归属判定却并非易事,而如何准确地进行定罪量刑,将直接关系到被告人人身权益的保护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导致重伤应当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既遂想象竞合则,想象竞合则一重,故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未遂犯会减轻处罚,故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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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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