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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什么定的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301人
律师解析:
以新车的购置成本为依据进行确定。
此定义常常出现在保险合约之中,其中新车购置价乃是指在保险合同签署地区,购买被保险机动车同型号新车的总费用(包含车辆购置税)。
在投保之时,新车购置价将根据投保当时保险合同签署地区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同样包含车辆购置税)来确定,并且会在保险单上明确标注。
若在投保时无法获取到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信息,则需由投保方与保险公司共同商议决定。
另一种方式是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
这里所说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之后的数值。
投保方和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协商来确定这个数值。
这种方法是在投保时,在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范围之内进行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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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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