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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时间:2024.04.30 标签: 行政类 行政处罚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记载以下各项事宜:
1.明确指出被处罚人所犯下的具体违法事实;
2.详细阐述行政处罚类别及其依据,包括罚款金额、执行日期与地点等细节;
3.告知申请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通过何种方式与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注明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行政机构名称;
4.由执法人员亲笔签署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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