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专属
管辖问题的解决方案中,
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
管辖权异议。对此,人
民法院将进行严格审查,若异议理由充足,则应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裁定:即异议成立的情况下,决定本案移交至具有
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反之,若异议不成立,也需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驳回。
此外,在经过适当程序后,如果当事人未主动提起过
管辖异议且积极应诉答辩的话,那么可视为他接受接受法院有审理该案的权力,但是这并不排除可能涉嫌违反
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等特殊规定的情况存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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