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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后能否提出管辖异议

时间:2024.04.29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126人
律师解析:
关于专属管辖问题的解决方案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人民法院将进行严格审查,若异议理由充足,则应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裁定:即异议成立的情况下,决定本案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反之,若异议不成立,也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驳回。
此外,在经过适当程序后,如果当事人未主动提起过管辖异议且积极应诉答辩的话,那么可视为他接受接受法院有审理该案的权力,但是这并不排除可能涉嫌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等特殊规定的情况存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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