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后,倘若
被执行人再次具备可供执行之财产,则该执行可随时恢复,且不受时间或次数之限制,唯一的明文要求就是相关
证据必须确凿可靠。所谓“
恢复执行”,乃是一种既定的法律制度安排,它旨在通过中止的
司法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状况发生转变,即中止原因得以消除而得以恢复执行活动的进程。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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