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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更换监理总监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4.09.18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 阅读:1192人
律师解析:
经过严谨程序可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适当替换。
针对项目经理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务变更问题,不可轻易进行调动,切实需要调整时,所选用人员必须具备不低于原监理人员的经验水平,且必须得到建设方的相关批准许可。
另需注意的是,对于同一个项目中的监理人员更换,累积两次(包括两次)以上要向质量监督机构上报备案。
另外,在结构工程施工的特定阶段内,项目经理与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可擅自离开岗位,如若项目经理需离岗,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书面通知,反之亦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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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1.从事建筑行业十余年,擅长建筑工程案件。 2.盐城首期刑辩班优秀学员,擅长刑事案件:办理过多起成功案例,诈骗罪2个亿成功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办理取保,盗窃罪成功不予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成功不起诉等等案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3.婚姻,交通,民间借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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