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国家相关
法规对于工程原材料质量
保证金额度有着明确的规定,其通常在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左右浮动。
依据法律条文的明示,身为发包方应当遵循合同中的约定并预留妥善的质保保证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各环节上所预留的质保保证金总和也不应超过工程总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之限制。
若在
合同条款中已事先议定可用银行保函来替换现金形式的预留保证金,那么便需要确保该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之额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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