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
刑事惩戒机制:
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未触犯
刑法,但严重违反环保
法规的行为已经构成实际危害时,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有权依法将
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针对其中的
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
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10天至15天的
行政拘留,如果情节稍轻的,则采取5天至10天的行政拘留
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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