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照新的政策,从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企业在此期间购买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果总额未超出500万元,可以视为一次性将其成本及相关费用直接纳入当期经营利润中,并在此基础上计算相应的
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对于总价值高于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具体的准则及准则内容如下:
第一,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而言,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大于等于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根据相关规定,可按照特定比例在一年内一次性在税收之前全额扣除。
第二,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三年的部分,经过评估其单位价值达到或超过100%,可以在购买年度一次性的在税收之前扣除。
最后,对于最小折旧年限分别为四年、五年以及十年的设备器具来说,通过评估其单位价值,若符合规定,即该价值的50%在购买年度可以一次性的在税收之前扣除,而剩下的50%则需按照规定进行剩余年度内的折旧处理,以此来抵
扣税收。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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