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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人不知道直接开车走了,是肇事逃逸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963人
律师解析:
若在驾车过程中意外地导致行人受伤,但实际确属不知情者,那么此种情况并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肇事逃逸”范畴。
所谓“肇事逃逸”,是指当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为了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及追究,选择驾驶车辆或者将被损毁的车辆遗弃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而构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根本要件就在于,当事人需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
但是,对于那些本来并不知情、只是因为确实不了解已发生了交通事故才离开事故现场的当事人来说,由于当事人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所以也就不能够被认定为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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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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